原告王老先生訴稱,2024年7月,去銀行存退休金時,看到銀行代銷的基金產品的相關宣傳,向客戶經理咨詢有無合適自己買入的理財產品。客戶經理對他做了風險評估,他填寫了《個人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填問卷時,以下哪項最符合您的投資立場項下的選項為守舊投資,不但願本金損失,愿意蒙受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動;您的投資目的項下的選項為資產穩健增長;您的投資出現何種水平的波動時,您會展示明顯的焦急項下選項為本金10%以內的損失。依據他填寫的上述問卷,銀行的風險評估結局為穩健型。隨后,王老先生依據銀行客戶經理的推薦,在該行買入了元寶1號投資基金,認購金額為50萬元。
一年后,他對上述基金予以贖回,贖回金額為29萬元,本金賠本21萬元。他極度吃驚,將此事通知女兒,女兒了解后發明該基金屬于采用指數化操縱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收益高于錢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融合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較高風險的品種,并不符合本來的風險評估結局。王老先生與銀行交涉未果,告狀至法院,要求銀行補償其本金損失21萬元。
被告銀行辯稱:第一,王老先生買入涉訴基金時,銀行工作人員已向其介紹了該基金的相關場合并進行了風險提示。《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權益須知》、《投資人風險提示確定書》等單據也由他本人簽字確定,王老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幹的成年人,應當認定其已知悉相關風險。固然《須知》、《確定書》為通用的一般性條款,但《須知》對什麼是基金等均有詳細的描述,尤其在基金投資風險提示中以黑體字提示了投資風險,在《確定書》中,王老先生也親筆書寫了其已知曉風險并自愿蒙受損失的內容,應當認定銀行已充分推行風險提示義務。第二,對于王老先生的風險評估,應當以終極結局為準,而不能僅以其在風險評估問卷中對某一道題的答覆作為評價其風險承受才幹的根據。王老先生的風險評估結局為穩健型,涉訴基金的風險評級為中風險,因此,風險評估結局與涉訴基金的風險評級相匹配。銀行在王老先生買入涉訴基金過程中不存在欠妥的推介行為。銀行已推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不應對損失蒙受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以為,銀行系涉案基金的代銷機構,其對王老先生進行風險評估后,推介買入了涉案基金,王老先生亦完工了買入行為,兩方之間形成個人理財服務法律關系。
首要,《商務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控制暫行設法》對商務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線上娛樂城註冊介投資產品時應盡的適當性義務予以制定,此中主要的一點即了解客戶的偏好、風險認知和承受才幹,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王老先生在評估問卷中明確表明其投資立場為守hy娛樂城出金舊投資,投資目的為資產穩健增長,并且在本金出現10%損失時會出現明顯焦急,而銀行在明知的場合下,仍將涉案的較高風險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給他。該基金類型明顯與風險評估問卷的答覆及評估結局不符。銀行主張基金控制人元寶公司向其表示涉案基金的風險級別為中風險,但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載明該基金為中高風險,元寶公司的敘述因存在一定水平的好壞關系而缺乏客觀性,故對銀行的主張不予采信。
其次,銀行主張王老先生已在《須知》和《確定書》上簽字,并且手寫有已知曉風險并自愿蒙受損失的內容,表明其推行了充分的示知義務。但上述材料載明的內包你發娛樂城容均是一般性條款,未能體現涉訴基金的類型及風險等具體內容,銀行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王老先生出示基金合同及招股說明書,或是已詳細示知相關的具體內容及風險。王老先生雖在上述材料上簽字,但并不能就此認定銀行已推行適當性義務。故,對買入涉案基金所受到的損失,銀行應蒙受補償責任。
2024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訊工作會議紀要》中對審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衛糾紛案件時,對銀行等賣方機構的適當性義務的審查進行了制定。根據該制定,金融產品的發行者、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作為賣方機構在向客戶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等高風險級別金融產品,或者為高風險級贏家娛樂城出金規則別投資活動提大老爺娛樂城app安全嗎供服務的過程中,必要推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服務銷售或提供應適當的金融消費者。假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買入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受到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主張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蒙受補償責任。假如賣方機構盡到了適當性義務,金融消費者系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根基上作出的自主決意,則應自行蒙受由此產生的收益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