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借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告訴》(下稱《告訴》)。《告訴》稱,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具體怎麼免稅?

  具體來看,兩種方式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程度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依照現行政策制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借貸依照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算計的利息收入部門,免征增值稅;過份部門依照現行政策制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管帳年度在以上兩種想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想法,一經選定,該管帳年度內不得改變。

  包含有哪些金融機構?

  本告訴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分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闢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百家樂 每天贏一點(含)小微企業借貸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借貸同比增速,有借線上百家樂代理貸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去年同期程度,合乎邏輯管理小微企業借貸資產質量程度和借貸綜合成本(包含有利率和借貸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程度。

  小額借貸的尺度是怎樣的?

  本告訴所稱小額借貸,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百家樂和局策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借貸;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借貸合同金額且借貸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借貸。

  此外,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借貸合同金額且借貸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依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援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告訴》(財稅〔2024〕77號)的制定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借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告訴

  財稅〔2024〕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策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策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現將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借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告訴如下:

  一、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想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程度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依照現行政策制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借貸依照人民銀行同期借貸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算計的利息收入部門,免征增值稅;過份部門依照現行政策制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管帳年度在以上兩種想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想法,一經選定,該管帳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本告訴所稱金融機構,是百家樂模擬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分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24年通過考核的機構名單以2024年上半年實現兩增兩控目標為準),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闢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借貸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借貸同比增速,有借貸余額的戶數不低于去年同期程度,合乎邏輯管理小微企業借貸資產質量程度和借貸綜合成本(包含有利率和借貸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程度。金融機構完工兩增兩控場合,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局為準。

  三、本告訴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尺度制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此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借貸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認;營業收入指標以借貸發放前12個天然月的累計數確認,不滿12個天然月的,依照以下公式算計: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時期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告訴所稱小額借貸,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借貸;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借貸合同金額且借貸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借貸。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獨自核算符合免稅前提的小額借貸利息收入,按現行制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解決納稅申報;未獨自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明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境的,截止享受本告訴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連續跟蹤借貸投向,確保借貸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借貸的實際採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銀保監會按年組織開展免稅政策執行場合督察,并將督察結局及時通報財稅主管部分。勉勵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借貸,減少抵押擔保的中間環節,切實有效減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各地稅務部分要加強免稅政策執行場合后續控制,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微金融免稅政策專項查抄,發明疑問的,依照現行稅收法律律例進行處理,并將有關場合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要組織開展免稅政策執行場合專項查抄。

  七、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歐博試玩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借貸合同金額且借貸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借貸贏得的利息收入,可繼續依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援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告訴》(財稅〔2024〕77號)的制定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