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經兩次審議并公然征求市民意見后,《海口市城市公眾交通客運控制規則》在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頒布實施。規則實施后將推動海口的公眾交通控制步入規范化、法治化和人性化的軌道。
加大政府投入
明確城市公交為公益性事業
過去一段時間,許多城市都把城市公眾交通作為一種城市資本,以拍賣、競標等格式讓企業和個人有償經營,這種模式在一定水平上促進了公交事業的發展,政府也通過資本的轉讓獲得了一定的收益,但種種壞處也隨之凸顯。
新通過的《規則》在第一章總則里面就對城市公眾交通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認位——城市公眾交通是公益性事業。公益性體目前何處?業內人士指出,最大的體現便是從獲取變成投入。《規則》第十二條明確指出,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公眾交通客運專項安排,加大對城市公交客運的投入,在樞紐、公交專用道和場站建設等方面,給予資金投入或者政策扶持。城市根基設備配套費應當依照國家制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設,并向公交客運傾斜。
此外,《規則》還要求市政府應當創建健全交通財政補貼、賠償制度,對經營者因實行低票價和蒙受社會福利形成的政策性賠本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對經營者因完工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明確公交優先
從以車為本轉向以民為本
在相當長的一個期間內,城市交通建設是以車為本。在這樣一種思想的傳授下,城市的交通建設重要是為小轎車服務的,其表現便是一方面路面越來越寬,但另一方面,卻是人行道越來越窄,自行車專用線逐步消逝,公交車專用線名存實亡。
為了變更這一近況,《規則》共用12條對公眾交通的安排建設進行了規范,對線路布局、公眾汽車專用車道等公眾交通服務設備提出了具體的措施要求,均體現了公交優先的思想。此中第十四條明確制定,新建、改造、擴建城市途徑時,市交通部分應當會同有關部分合乎邏輯建置公眾汽車專用道、公眾汽車優先通行標志、信號建置。經市公安交通控制部分批准,單向行駛的途徑,可以許可公眾汽車雙向通行。
有關人士解析以為,從一定意義上說,《海口市城市公眾交通客運控制規則》的規定并通過可以被視為海口市公眾交通一次重大的制度轉過身,即從以車為本、以錢為本轉向了以民為本,占城市人口絕大多數的平凡市民的出行權,終于被擺在了一個對照優先的位置上。
特許經營制度
避免公眾盡力採用不公平
科學合乎邏輯的經營模式是保證公眾交通服務市民正常出行的必須前提,海口的市民也許還沒有健忘,就在幾年前,由于新舊線路之間的競爭,公交車停運、堵路現象時有發作,這對市民正常出行帶來了嚴重陰礙。
然而,目前大家可喜地看到,剛剛通過的《規則》在第二十條明確制定,公眾客運線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交通部分將依據行政允許法、招投標法等有關法律制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認公交客運線路經營者。這一制度的出臺將最大限度地避免公眾盡力採用的不公平,促進公交的康健和可連續發展。
贏得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還必要與市交通部分簽訂《公交客運線路特許經營協議》,明確運營線路、站點、首末班車時間、發車距離、車型及車輛數目、運價尺度等。
同時,《規則》還要求經營者贏得的公交客運線路經營允許證不得轉讓、出租,不得將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以單車承包、帶車掛靠等方式發包、分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體現以人為本
從與民爭利轉向還利于民
公眾交通是城市政府應當提供的公眾服務產品,產品的利害,取決于對乘車人的服務質量,取決于他們的滿意水平。有人指出,《規則》的規定和出臺真正實現了海口在城市公百家樂幸運六交控制上從商務化到以人為本的轉變,從與民爭利到還利于民的轉變。
《規則》在運營服務章節明確了公交交通的服務尺度,處處體現了對乘車權利的保衛和對弱勢群體的照顧。第三十一條要求,駕駛員、乘務員從事運營服務時,要依照制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開往方位和停靠站點名稱,依照運營線路、班次、時間發車和行車,不得滯站、甩站、拒載、半途甩客、強行拉客,不得無故中途返回,空調車應當開啟透氣設施。應當依照代價主管部分核定的收費尺度計收車費,并向乘客提供正當有效的等額車票。
車輛在運營中出現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理由,并規劃乘客免費換乘后續同線路同方位車輛或者調遣車輛;無法規劃的,應當依照原價退還車票款。
此外,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老、弱、病、殘、孕等特百家樂合法嗎殊乘客應得到駕駛員和乘務員的沙龍 百家樂 試玩必須協助。
維護經營秩序
擅自經營公交線路將被重罰
任何制度的規定都必要以法律責任來保證它百家樂 澳門的正常實施,對違背制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處罰,才能保證更大范圍的公民的權利。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規則》時,就對它的法律責任部門進行了劇烈的商量,并對部門嚴重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在改動稿中,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拆除、占用或者關閉公交客運服務設備等行為,罰款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經組成人員商量后,罰款幅度提高到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此外,對未贏得公交客運線路經營權擅自經營的嚴重違法行為,罰款也從本來的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調換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這些嚴肅的處罰措施,將在很大水平上保證海口公交客運的有序競爭。
《規則》第四十一條制定,未依照核準的線路、站點、車型、班次(車數)及時間運營的,未經批準擅自歇業、停業或者終止經營的,由市公交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部分吊銷公交客運線路經營允許證及相應的車輛營運證。
駕駛員和乘務員未在制定的區域停靠,滯站、甩站、拒載、半途甩客、強行拉客等行為,未依照物價部分核定的收費尺度計收車費,也將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交通部分吊銷駕駛員和乘務員的客運服務資格證。
此外,駕駛員、乘務員未執行有關免票、半票乘車制定;車輛運營中發作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難免費規劃換乘,或者無法規劃換乘時不按原票價退還票款,也將對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